重庆市安全防护金属制品行业协会章程
(2017年1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本章程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依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重庆市安全防护金属制品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ChongQing Security and Safeguard Metal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以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安全防护金属制品研发、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以及为本行业直接服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为主体,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为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18号中渝.都会首站3幢附1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及本地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二)单位会员代表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应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信誉;
(三)按本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决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定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理事会每届5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以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布。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组成。理事会人数比例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一般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一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策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者,年龄界限为70周岁(会长年龄界限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执行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二)在会长或会长办公会授权、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九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职权,应当及时补增会长,并于该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和副会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人选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延期。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进行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变更、撤销等由会长或执行会长提议,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提出人选,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协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协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荐产生。
第四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组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当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务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职权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7年 1 月 23 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